近年來,隨著可再生能源發電的快速發展,新模式新業態競相涌現。為進一步規范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電力業務許可管理,國家能源局近日印發了《國家能源局關于進一步規范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電力業務許可管理的通知》(國能發資質規﹝2023﹞67號)(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共分六個部分:
一是豁免分散式風電項目電力業務許可。進一步做好與《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分散式風電項目開發建設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能發新能〔2018〕30號)相關政策的銜接,明確分散式風電項目納入許可豁免范圍,不要求其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
二是明確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相關管理人員兼任范圍。對于項目由專業運維公司或企業(集團)內部關聯企業統一管理的,允許項目運營企業技術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在不同省份項目間兼任;強調生產運行負責人只能在同一省份不同項目間兼任。其他情況不得兼任。
三是規范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許可登記。明確風電、光伏發電等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在申請電力業務許可證時的登記方式,要求光伏發電項目以交流側容量(逆變器的額定輸出功率之和,單位MW)在電力業務許可證中登記,和國家能源局2022年底印發的《光伏電站開發建設管理辦法》相銜接。
四是調整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機組)許可延續政策。明確風電機組許可延續有關工作要求;明確達到設計壽命的生物質、光熱發電機組,參照火電機組許可延續政策和標準執行;水電機組暫不納入許可延續管理。
五是明確異地注冊企業電力業務許可管理職責。規定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所在地與運營企業注冊地不在同一省份的情況下,相關派出機構在電力業務許可管理的職責邊界。
六是加強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許可數據信息管理。建立許可數據信息定期核驗機制,確保許可數據信息真實有效。
《通知》印發后,將與《電力業務許可證管理規定》《電力業務許可證監督管理辦法》(國能發資質〔2020〕69號)等文件配套,形成覆蓋電力業務許可管理全過程的監管制度體系。